求刑事诉讼案例(紧急)
由于你所说不明,我也不知道怎么回答你.现有一个刑诉案例,是司法考试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诉讼法案例: 1999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范某实施杀人行为,于2000年2月份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起诉决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害人余某的母亲周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范某,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周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称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案件,还应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2.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3.市检察院自1999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0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市公安局的认为不起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5.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6.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母亲周某的申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为什么要叫松本润···马子俊
"松润"的日语是マツジュン,音译读音相当于"马子俊",开始主要是日饭这么叫他,后来润饭也都这么叫.
松本润,1983年8月30日出生于东京都丰岛区,是日本的歌手、演员、艺人,2002年2月15日毕业于堀越高校,所属演艺经纪公司为杰尼斯事务所.五人组合"岚"的成员之一.
2002年4月5日,主演电视剧《极道鲜师》.2004年1月13日,参加194礼.2005年,主演日版《花样男子》,1月15日,与黑木瞳、寺岛忍、冈田准一主演的电影《东京铁塔》在日本上映.
2007年1月5日,与井上真央主演电视剧《花样男子2》首播,同年获得日刊体育日剧大赏助演男优赏.2008年5月10日,主演电影《暗堡里的三恶人》上映.2013年主演的电影《向阳处的她》.2014年主演电视剧《失恋巧克力职人》,同年获得日本最佳珠宝着装赏特别赏.
2016年主演TBS系电视剧《99.9-刑事专门律师》,该剧以17.2%的平均收视夺得当季民放台日剧收视冠军.2018年,主演《99.9-刑事专业律师-第二季》,凭借该剧获得第96届日剧学院奖最佳男主角
扩展资料:
演艺经历:
1996年5月17日,进入Johnny`s Jr(日本杰尼斯事务所).
1997年10月18日,出演电视剧《我们的勇气:未满都市》.
1999年9月15日,岚ARASHI正式结成,从Jr.毕业.9月16日在夏威夷海上客轮上举行出道记者会.10月31日,参与"99年世界排球开幕"特别节目.11月2日至12月2日,参与"99年世界排球开幕"典礼.11月3日,岚ARASHI出道.
2000年1月1日,参加KinKi Kids演唱会"KinKi Kids Dome Concert".3月17日,发行专辑《Vの岚》 .4月15日与二宫和也主持广播《古本新之助ちゃぱらすかWOO!》.8月31日,出演短剧《花丸Market》.10月15日,参与Jr.演唱会"Johnny`s Jr.Dome Concert".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松本润
被刑事拘留,这种情况怎么办.
当您的亲属和朋友因犯罪被刑事拘留并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您应当做如下工作:一、向刑事专业律师咨询,了解刑法和刑诉法对所涉嫌罪名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相关规定,做到心中有数.二、如果您决定聘请律师为亲属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注意:1、律师行业与医院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专业,聘请律师应当选择专业律师,专业律师提供的服务品质和效果会更好.2、律师水平有高低,多选择几个律师作比较,聘请你最满意的律师.3、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办理相关的委托手续,避免因律师无资格或委托不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耽误您所委托的事项.三、您每支出一分钱都应当谨慎,谨防有人以疏通关系、捞人等名义进行诈骗.
我欠了光大银行年后边1万9.律师也打了电话.我现在想还.能只还本金吗.?求高人帮助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看看第六条,快点还吧.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怎样成为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这个需要咨询那个所的相关负责人了,进合伙人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每个所的要求是不同的.
《刑法》306条详细内
容
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代理人的伪证罪.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347起;贪149罪21起;诈骗罪112起;职务侵占罪1起;诬告陷害罪10起;偷税罪11起;泄露国家秘密罪两起;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两起.
与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从2006年以来,陕西省律师的刑辩出庭率一直在急剧下降.据统计,2006年,陕西省律师平均每年受委托进行刑事辩护的,已经从2003年的1.56件下降到1.16件.也就是说,平均一位律师一年接手的刑事案件,只有1件左右.在北京,这也是一个让人忧心的数字,据统计,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北京有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占年度业务的10.2%.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这一统计数字现在还要大打折扣——现在北京的律师已经有8000多人,规模已较4年前增加近六成.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想做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动辄出"事",法律界诸多人士以为《刑法》306条难辞其咎.
刑法第306条的弊端,在法学界、律师界已是共识.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就曾在"两会"中提出"废除刑法306条"的议案.当年,她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律师执法检查,结果,检查组发现,来自律师界最强烈的呼声便是取消律师伪证罪.她在议案中提出,这一条客观上已造成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控辩双方失衡加剧、职业报复迭出、律师声望受损等弊端,应当予以尽早修改.
刑法第306条的恶劣之处在于,它向悬在律师头顶上的一把剑,为公、检机关的"职业报复"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它的不公与危险在于,你无从知道它什么时候落下来.自1997年以来,刑法第306条立法的负面效应,给本来步履维艰的律师刑事辩护工作雪上加霜.刑事辩护职能的弱化甚至消失,已成为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出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样导致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在刑事诉讼的抗辩制度设计中,担当查清事实重任、牵制公、检机关公诉权的被告人辩护权,正在严重萎缩.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冤案,如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北聂树斌"187杀"案,均与律师未能积极有效地辩护、与检方对抗有关.
刑法第306条原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什么叫毁灭、伪造证据呢?这里对"证据"没有明确界定.从法理上讲,有罪的行为应该是指对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的伪造或毁灭.而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界定的七种形式却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如此一来,荒唐的应用后果出来了:被告推翻了原来的口供这种非常合理的行为,居然可以成为"毁灭了原来的证据,伪造了新的证据"的律师犯罪行为.
什么叫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呢?这里对"引诱"没有阐明、作出界定,在实际太阳作中很容易会被曲解和恶意利用.律师采用一些询问技巧来询问证人时,也被认定为"引诱".另外,假设证人在侦查阶段被刑讯159供作出虚假陈述,在律师的说服下,证人改变了证词,虽然这显然不属于律师伪证罪,但是公、检机关却可能以此为由报复律师,先抓起来再说.不怕你最后无罪释放,反正你得坐上一段时间班房吃一段时间苦头.在这种可能的风险威胁下(在实践中已经多次发生),律师往往不愿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北京那些大牌刑辩律师都是有背景的,一般律师不能比),即使参加了刑辩,也往往不愿意向证人调查取证(今后还要加上不愿意和被告人商量,李庄的下场就是最好的教训).在这样一种控辩力量明显不对等的情况,怎么能保证刑辩的质量?怎么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不受侵犯?
由以上分析可见,刑法第306条是一条不折不扣的恶法条例,必须取缔或作重大修改,否则中国法制形势会严重恶化下去.我做为一个守法公民,出于保护我自己安全的理由,做出强烈的呼吁.虽然我们所处的社会不能说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律师制度的存在,是与文革时期相比的一个重大进步,我们不能容忍在此基础上的任何倒退.我们的社会需要律师,尤其是需要刑辩律师!
有一些不懂法治为何物的人,对律师拿钱为人辩护很不感冒,认为律师不该为了钱而积极地为"坏人"辩护.著述《国富论》的亚当斯密说:"我们每天所需的饮食,不是出自屠户、酿酒人和面包师的仁慈,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同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所作的一切算计都是正义的.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辩护,同时也在利及他人.律师从当事人出发,司法机关从国家的角度出发,追寻那个叫真相的东西.律师的作用,归根结底是指向程序正义的.律师为"坏人"效劳,其实也是为了社会上每一个好人.所以说刑法第306条的立法初衷是不符合程序正义精神的.
专业律师近,刑事案件一般从被批捕到开庭要多长时间?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逮捕到法院开庭也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流窜作案、团伙犯罪的,时间会更长一些.以下是刑事诉讼程序,请参考: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爱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